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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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09-04 14: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出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

 

总  则

 

一、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福建省公共资源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7〕3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泉政办〔2016〕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指根据《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精神,整合建立的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市、区)分中心,是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服务,并指导分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服务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分中心负责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服务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行全市统一的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共享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五、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发展改革部门或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发改、工信、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林业、水利、商务、卫健、国资、海洋渔业、数字、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均应当纳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级及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分别由市级及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其它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交易,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平台运行与服务

 

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务院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交易规则,以及省级、市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八、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服务流程,按照统一的交易服务流程进行业务受理。主要包括:

(一)交易项目登记: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理交易项目登记手续,取得统一编码的项目受理号,凭项目受理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交易信息发布: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三)交易场所安排:对完成项目登记手续,具备发布交易公告条件的交易项目安排开标、评标、洽谈等场所。

(四)交易过程服务: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施交易过程跟踪服务、异常反馈、全程记录。

(五)交易结果见证: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上签章见证。

(六)归档: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按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九、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交易各方主体场内守则及各项业务操作指南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场地及设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廉洁自律、责任追究、安全应急、消防、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三)服务制度:首问责任、一次性受理、前期服务、限期办结、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等。

十、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应当提供如下综合服务:

(一)统一窗口受理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以及“限时办结”。

(二)专家抽取服务。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抽取终端。

应当设置封闭的专家抽取功能区和专家等候区,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专家抽取服务,组织从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保证金服务。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或第三方可受招标人委托代收取投标保证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及第三方要加强保证金管理,制订专门管理办法,确保保证金收取、退还及相关业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确保保管安全、保密和效率。

(四)异地远程开评标服务。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地远程开评标调度系统,实现全市开、评标场所统筹使用、统一调度,实行全市区域内的异地远程开标、评标服务。

(五)数据统计服务。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应按照国家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和《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聚共享、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

(六)档案管理服务。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应当做好交易服务过程中音视频资料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交易监督中,认为有必要封存有关文件、资料的,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十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每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报告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时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应当积极配合其调查处理,对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情况应予保密。县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违法违规线索处置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下属单位的处置结果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查处违法违规情况。

 

交易目录

 

十四、泉州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泉州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报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补充修订。目录外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决定进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的,经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同意,可进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交易。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参照《泉州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执行,或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信息服务

 

十五、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简称“市电子服务系统”,下同),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十六、市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市电子服务系统覆盖各县(市、区)分中心,各分中心不再单独建设。

十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系统必须按要求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市电子服务系统。

十八、市、县(市、区)两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十九、市电子服务系统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业务受理: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等业务活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二)信息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共享、更新;为统计分析、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提供综合信息服务;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合同中标信息、合同履行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信息以及专家的信用信息,为政府监督机构提供决策参考,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三)系统对接: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提供标准接口及技术支持服务;为行政监督系统、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平台、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省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等政府系统及平台的对接提供标准接口及技术支持服务;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二十、市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入泉州市开展相关业务服务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有关领域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并完成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市电子服务系统的数据对接。

二十一、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按照《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确认的,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二十二、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二十三、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四、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电子化。已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应当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实现对项目交易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二十五、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以下机制:

(一)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四)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

二十六、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七、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二十八、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十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法律责任

 

三十、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的,由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行政机关要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予以处理。

三十一、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材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十二、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三十三、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未按照本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办公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三十四、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或阻碍其对接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三十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及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各方交易主体违反公共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行为计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将惩戒结果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三十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应适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系统、网络等基础环境的保障和日常巡检监控,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如因安全漏洞等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事故,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负责人行政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三十八、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九、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泉公管〔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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